重要须知 l 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 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l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l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l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l 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l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www.ccb.com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风险提示 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谨慎投资: 1、信用风险:本期理财产品的信托项下借款人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可能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本期理财产品的信托项下保证人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出现未及时、足额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收益可能为0,甚至发生本金损失。 2、市场风险:如果在理财期限内,市场利率发生变化,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及实际收益率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3、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4、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5、管理风险:由于信托公司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管理,导致本产品项下的受托资金遭受损失。 6、提前终止风险:在投资期内,如信托项下借款人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提前全部还款,或发生其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 7、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变现等原因(如信托贷款逾期)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 8、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国建设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建设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0.其他风险:如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首页之风险提示) 一、产品要素
二、投资管理 1、基础资产配置 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理财产品受托人,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集合体将理财产品所有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建设银行-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信贷资产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投资者集合体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有募集资金的比例,按份共有“中国建设银行-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信贷资产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并自担相应比例的风险。基础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为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信贷资产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国建设银行不对第三方保证的实现可能性及保证人保证能力做出任何判断。 2、参与主体 信贷资产信托委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贷资产信托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成为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机构编号为K0042H24101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注册资本12.02亿元人民币,其中包含美元1500万元。公司依法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汴路96号。 借款人: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 信托信贷资产保管服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 信托项下贷款保证人: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三、理财收益说明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信托项下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 (2)风险示例 在信托项下贷款本息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将根据信托项下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到期只能回收本金及部分利息,则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3.18%; 如到期未能回收任何利息,只能回收部分本金,则本理财产品收益为负,投资者将损失部分本金; 如发生借款人和保证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全部损失本金。 2、理财产品到期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在信托项下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3.18%。 (1)本期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测算依据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而取得的收益,在扣除该产品的相关税费、信托管理费、服务商管理费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费所得。 (2)测算示例 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信托项下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持有到期的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18%; 在信托项下贷款本息未按时足额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贷款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 在发生借款人和保证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3、投资者所得收益 (1)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理财收益=认购本金×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 (2)计算示例 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元,理财产品到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3.18%,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的理财收益=50000×3.18%×180天/365=784.10(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四、本金及收益兑付 中国建设银行不提供保本承诺。 1、持有到期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理财产品到期日,如借款人按时足额支付信托项下贷款本息,则中国建设银行将在 2009年 11月 26日 到期一次支付本金及收益(投资到期日至兑付日期间不另计利息),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2)理财产品到期日,如因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信托贷款项下贷款本息而导致信托财产不能全部变现或部分变现,则受托人将变现后的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后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信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可适当延长信托期限,理财产品期限也相应顺延至信托实际终止日。 中国建设银行在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信托利益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2、提前终止时理财产品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如果受托人及/或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信托及/或本理财产品,受托人于信托实际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全部信托利益,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足额信托利益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五、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1、认购 (1)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肆仟玖佰万元人民币 (2)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但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壹仟万元,本理财产品不能有效设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本金。 (3)产品募集期: 2009年 5月 25日 到 2009年 5月 26日 (4)募集期结束,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原定的投资起始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认购本金退回投资者约定账户。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 (5)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2、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六、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一旦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的理财收益,应得的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如出现如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因信托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 3、如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借款人全额提前还款。 提前终止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20天,理财产品到期年化收益率为3.18%,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投资者的理财收益=50000×3.18%×100天/365=435.61(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七、信息披露 l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互联网www.ccb.com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终止、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资产状况、收益情况、产品终止等信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后准备上个季度本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或相关材料;如中国建设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终止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终止通知》。请投资者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l 投资者同意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l 中国建设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的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后,个人投资者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代理查询者还需同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投资者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八、特别说明 l 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即视为投资者对中国建设银行做出以下承诺: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将本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国建设银行-湖北泰盛化工有限公司信贷资产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并代表投资者行使信托受益权;3、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中国建设银行在本信托中对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投资者同意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即 2009年 5月 26日 ),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约定的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本金。 本期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三盏警示灯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投资者声明: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产品说明书需要与客户协议书一起加盖骑缝章) 中国建设银行 2009 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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