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须知
l 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 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l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
l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不对本产品的本金安全做出任何承诺和担保。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l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l 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l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投资者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www.ccb.com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风险提示
投资者购买本期理财产品清楚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并自愿承担: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经济运行和资本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可能使本产品投资运作或所投资的企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收益。
2. 利率风险:如果在理财期限内,市场利率发生变化,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及实际收益率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3. 信用风险:若出现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000629.SZ,简称“攀钢钢钒”)股票二次现金选择权提供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或简称:“鞍钢集团”)未如约提供二次现金选择权,或未能在攀钢钢钒发生退市等情形时如约购买本产品项下资金信托所持有的全部攀钢钢钒股票,或鞍钢集团未及时足额支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情况,则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4.流动性风险:本产品不可提前赎回,因此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它投资机会。
5.合法合规性风险:在本理财产品运作的过程中,可能由于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
6.提前终止风险:如果发生本产品说明书第七部分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自身判断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按照预期期限获得预期收益的风险,并且可能面临再投资的风险。
7.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股票无法及时变现、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鞍钢集团迟延履行其义务或信托贷款逾期等)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及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将提前公告并相应延长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8.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中国建设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并全额退回投资者认购本金。
9.通胀风险:本理财产品的目的是理财资金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保值增值,造成实际收益为负的情况。
10.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中国建设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中国建设银行将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信托公司未能勤勉、尽职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信托计划,如因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受损,该损失将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委托人向信托公司索赔,信托公司赔偿不足的,由本理财产品投资者自担相关损失。
12.其它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发生本金损失;以及由于网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因素出现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支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等。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上述风险提示)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利得盈09年第1期现金选择权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2009041002750000127 |
产品对象 |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
产品类别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内部风险评级 |
中等风险(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预期年收益率 |
4.5% |
发售规模 |
14亿 |
投资期限 |
750天 |
投资起始日 |
2009 年4月10日 |
投资到期日 |
2011 年4月30日 |
产品募集期 |
2009 年4月3日 —— 2009年 4月 9日 发售 |
本金及收益兑付日 |
2011 年5月17日 一次性兑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计息规则 |
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投资到期日至兑付到账日期间不另计利息。 |
投资起始金额 |
50000元 |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
1000元 |
提前终止条款 |
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
附属条款 |
本产品不具备质押等功能 |
税款 |
中国建设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
销售范围 |
本期产品在中国建设银行辖属网点销售 |
二、投资管理
1、基础资产构成
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设立的资金信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市场及证券市场大宗交易系统购买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000629.SZ,以下简称“攀钢钢钒”)的股票,未足额购买股票的资金部分由外贸信托以其名义向鞍钢集团发放信托贷款,闲置资金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资产。
2、投资策略
采用“股票资产+看跌期权”的保护型看跌期权策略。在股票价格下跌时,通过行使看跌期权对冲股票价格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在股票价格上涨时,通过放弃行使期权获得股票价格上涨收益。
3、投资限制
除按照中国银监会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不时放宽或增加限制而相应调整,以下投资限制及指引将适用于本产品:
(1)除攀钢钢钒股票,本产品项下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其它股票;
(2)除鞍钢集团,本产品项下资金不得向其它公司发放信托贷款;
(3)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4、参与主体
资金信托委托人及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信托受托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6F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 6F
产品保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三、费用说明与收取方式
1、与产品运作有关的费用
(1)产品固定费用的种类
1)产品管理费;
2)产品保管人的保管费;
3)信托公司的信托管理费;
(2)产品固定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产品固定费用按投资者认购金额的1%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FF=IP×1%÷365,其中FF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费,IP为投资者认购金额。
产品固定费用每日计算,产品到期或终止时一次性支付。
有关各方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产品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产品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产品费用。
2、与产品业绩表现有关的费用
本产品到期时,扣除不含业绩报酬的各项费用后,若产品整体年收益率超过6%,则产品管理人对超过6%的部分提取20%作为浮动管理费。
3、产品税收及其它费用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中为证券开户所产生的费用、交易佣金、手续费、资金划转费等)由信托财产承担。
四、理财收益说明
1、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1)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鞍钢集团”)按时足额履行现金选择权义务、支付信托贷款本息及履行可能存在的差额补足义务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
(2)风险示例
鞍钢集团未按时足额履行现金选择权义务、支付信托贷款本息及履行可能存在的差额补足义务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将根据信托项下股票及信托贷款的实际变现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理财收益。如到期只能变现部分股票或回收部分贷款,则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预期最高收益率,甚至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损失。
2、理财产品到期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
(1)本产品以每股不高于9.62元的价格购买攀钢钢钒股票,并获得鞍钢集团提供的现金选择权,通过到期出售股票或行使现金选择权,获得买卖价差及持有期分红收益;未购买攀钢钢钒股票的资金,由外贸信托公司以其名义,以5.5%的年收益率向鞍钢集团发放信托贷款;本产品整体预期年化综合回报率为4.5%(扣费后)左右;
(2)产品收益包括被投资股票退出所得收益、信托贷款收益、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收益、其它金融工具投资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收益,并最终体现在产品单位净值中;
(3)因运用产品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产品收益分配
(1)浮动收益
扣除不含业绩报酬的各项费用后,若产品整体年收益率超过6%,则对超过6%的部分扣除20%的业绩报酬。
(2)收益分配
本产品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应本理财产品承担的全部费用(含业绩报酬除外)后,全部兑付给投资者。
例:假设本产品共募集金额10亿元,产品2年到期;
情景一:扣除不含业绩报酬的各项费用后,产品本金收益合计12亿元,即本产品2年实现投资收益2亿元,年收益率为10%,其分配顺序如下:
①全部投资者的本金合计10亿元;②全部投资者的收益合计1.84亿元。
业绩报酬计算:因产品年收益率超过6%,所以对产品收益超过6%的部分,即对产品10亿元投资收益的超过1.2亿元部分按照20%的比率收取业绩报酬,计算过程如下:
业绩报酬=(2-1.2)×20%=0.16亿元
投资者收益=2-0.16=1.84亿元
即在产品收益为2亿元的情况下,全部投资者的收益合计为1.84亿元。
情景二:扣除各项费用后,产品本金收益合计11亿元,即本产品年收益率为5%,其分配顺序如下:
①全部投资者的本金合计10亿元;②全部投资者的收益合计1亿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实际募集规模及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五、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1、认购
(1)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拾肆亿元人民币
(2)本理财产品募集下限: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伍仟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有效设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本金。
(3)产品募集期:2009 年 4月 3日 到2009 年 4月 9日
(4)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认购。
(5)发售对象:本理财产品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2、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六、本金及收益兑付
1、若投资者持有本产品至投资期限届满:
(1)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则投资者理财本金和收益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一次性支付。中国建设银行于 2011年 5月 17日 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
(2)如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如投资标的股票无法及时变现、二次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鞍钢集团迟延履行其义务或信托贷款逾期等),造成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及收益,受托人有权延长信托期限,本理财产品的期限也将随之延长。信托公司将变现后的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款、费用后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信托利益,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信托公司支付款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本金及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2、若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产品,则:
如果资金信托受托人或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信托或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受托人于信托实际终止日后的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全部信托利益,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足额信托利益后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约定账户。
七、提前终止
本产品存续期内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如出现以下情形,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
(2)本产品项下资金信托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
(3)本产品整体收益(未扣除含浮动费用在内的各项费用前)达到20%或以上时;
(4)本产品项下资金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时;
(5)中国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它情形。
一旦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应得的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提前终止计算示例:假设理财本金为5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为100天,理财产品到期年收益率(扣费后)为5%,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为:
投资者理财收益=50000×5%×100/365=684.93(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八、信息披露
l 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其官方(网址为www.ccb.com)发布产品以下相关信息:在产品成立、终止、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或发生对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资产状况、收益情况、产品终止等信息;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后准备上个季度本理财产品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或相关材料;如产品管理人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终止通知》。请投资者注意及时在上述网站上自行查询。
l 投资者同意产品管理人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l 中国建设银行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产品存续期间,个人投资者本人查询理财产品对账单,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协议账户所在一级分行辖属任一网点进行;代理查询的,需同时持有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在协议账户所在一级分行辖属任一网点进行;机构投资者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原网点查询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九、特别说明
l 投资者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即视为投资者对中国建设银行做出以下承诺: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且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理财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已清楚知悉,并愿意承担本次理财产品的所有风险;3、同意中国建设银行将本产品的认购资金用于设立资金信托和作为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4、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中国建设银行在本信托中对受托人或其它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l 投资者同意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后,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在募集期届满日(即 2009年 4月 9日 ),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约定的交易账户中扣收投资者认购的交易本金。
本期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级别为三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级别,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本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结果,评级结果的含义请参见后附的评级标准说明)
我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
投资者声明:
投资决策完全是由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投资者已经阅读客户协议所有条款(包括背面)及本产品说明书,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本产品相关风险。
(产品说明书需要与客户协议书一起加盖骑缝章)
中国建设银行
200 9 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