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须知
本产品说明书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若阁下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建设银行客户经理咨询。
本产品只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的资料操作。
本说明书解释权归中国建设银行所有。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利得盈股票基金双重优选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2008040101M 36000124 |
产品类别 |
非保本浮动型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 |
风险级别 |
较高风险理财产品 (该风险评级为我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投资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 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
投资期限 |
3年(可在开放日赎回,且本理财产品设有止盈条款等提前终止条款,详见第六条) |
投资起始日 |
2008 年4月1日 |
投资到期日 |
2011 年4月1日 |
产品募集期 |
2008 年3月17 日至 2008年 3 月3 1日 |
开放赎回日 |
产品成立六个自然月后首次开放赎回,之后每三个自然月开放赎回一次;开放赎回日接受申请时间截至当日17:00。 |
募集期是否计算存款利息 |
是 |
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 |
15% |
委托起始金额 |
5万元 |
委托金额递增单位 |
1千元 |
提前终止条款 |
客户可在规定的开放赎回日赎回,但无权提前终止。 如本产品单位净值超过3.00元,或产品净值规模小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本产品自动提前终止。 中国建设银行有提前终止权。 |
附属条款 |
无质押等附属功能 |
其它 |
募集期内,投资本金计付活期利息;产品提前终止及兑付时,在途资金不计付利息。 |
二、投资管理
中国建设银行将本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委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由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服务,中国建设银行提供保管服务,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等。其中,本信托股票投资占信托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70%,基金投资占信托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50%。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和债券回购,以及可转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等。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适时适当扩大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的股票投资奉行“研究创造价值”的投资理念。投资管理团队认为,公司未来盈利超一致预期的增长是股价上涨的主要驱动因素,因此将优先投资于具有业绩超出一致预期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投资过程中,将在股票备选库中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的分析来掌握买卖时机,在股价的波动中适时实现收益。
本理财产品的基金投资秉承“纪律约束下的主动式投资”的投资理念。所谓“纪律约束”,主要体现在:基金评价、选择和投资必须严格遵循投资流程,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所谓“主动式投资”,即发挥投资顾问的专业技能,在基金品种中主动寻找交易机会,而不是全部被动持有。
三、理财收益说明
投资人实际收益 =(产品赎回时对应的单位净值-产品认购时对应的单位净值)×投资人持有本产品份额数
其中,产品赎回时对应的单位净值=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每份产品应计的业绩报酬
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开放日产品净值/开放日产品总份额
产品认购时对应的每份产品单位净值为1.00元。
四、费用说明与收取方式
1、本产品无认购、赎回费。
2、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保管费及信托管理费、投资顾问固定管理费:针对产品净值每年收取1.50%,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3、业绩报酬:本产品采用分成方式提取业绩报酬,业绩报酬于每次产品开放日提取,基于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并收取。产品单位净值以保管人核算公布数据为准。业绩报酬计算方式如下:
1)若“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上次提取到业绩报酬时的产品单位净值×[1+(约定天数/365)×6%]”,则不收取业绩报酬;
约定天数:上次提取到业绩报酬到本次开放日之间的天数。
2)若“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大于“上次提取到业绩报酬时的产品单位净值×[1+(约定天数/365)×6%]”,则:
业绩报酬=开放日理财产品份额×{开放日产品单位净值-上次提取到业绩报酬时的产品单位净值×[1+(约定天数/365)×6%]}×20%
上述“开放日理财产品份额”为未扣减开放日当期累计赎回份额前的份额。
3)首次收取到业绩报酬时,“上次提取到业绩报酬时的产品单位净值”等于产品初始净值1.00元。
五、本金及收益兑付
1、投资者投资净收益=(产品赎回时对应的单位净值-产品认购时对应的单位净值)×投资人持有本产品份额数
2、持有到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本理财产品到期,如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理财产品到期,但因证券停牌、新股申购资金冻结等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至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财产之日止。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本金和应得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3、提前赎回理财产品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如投资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赎回净值按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后的最近一次产品开放日的单位净值计算,赎回的理财本金及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于中国建设银行在收到受托人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4、满足止盈条款等提前终止情形的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兑付。
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如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情形时,受托人应于信托实际终止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全部信托本金及投资者投资收益,如因证券停牌、新股申购资金冻结等原因造成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的,受托人应在上述原因消除后立即向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全部信托本金及投资者投资收益,中国建设银行将在足额收到受托人支付的上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六、终止、开放赎回条款
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或其他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超过3.00元,或产品净值规模小于5000万元时自动终止。
3、本产品自成立之日起六个自然月首次开放赎回,封闭期后每三个自然月开放赎回一次(按自然月开放,如遇法定假日,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投资者可于投资期内任意工作日提出书面赎回申请,投资收益将按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后的最近一次产品开放日单位净值计算,中国建设银行将在收到受托人足额支付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本金及收益划入投资者账户。
5、大额赎回事宜
如在产品开放日,累计赎回申请金额超过信托净资产的10%,则视为大额赎回,遇此种情况,赎回比例和到账时间由受托人和中国建设银行协商决定并以公告方式通知投资者。
注:文中“赎回”意为全额赎回,本产品不允许部分赎回。
七、风险提示
中国建设银行特别提示投资者:资本市场投资为较高风险投资品种,投资者应充分认识股权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投资者需承担以下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经济运行和资本市场产生一定影响,可能导致中国A股股票和基金的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收益,甚至导致理财本金发生损失。
2、经济周期风险。资本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可能对中国A股股票和基金的价格产生影响,从而对本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甚至导致理财本金发生损失。
3、通胀风险。本理财产品的目的是理财资金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保值增值,造成实际收益为负的情况。
4、投资顾问管理风险。在本理财产品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5、受托人未能勤勉尽责的风险。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其损失部分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信托公司资产不足赔偿损失时则由本信托财产即理财计划承担。
6、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成立六个自然月后首次开放赎回,之后每三个月开放赎回一次,因此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7、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发生本金损失;以及由于网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出现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受理、赎回、投资者投资收益的支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等。
八、信息披露
中国建设银行将自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两个自然月后的第三个月起、在每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及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到期终止并清算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于官方网站(www.ccb.com)公布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定期公布其它所需公布事项。
九、特别说明
1、本说明书中的“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我行对客户收益的任何承诺,最终收益以实际支付为准。
2、当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行有权对基础资产进行处置,相关信息将通过网点公告或网上公布(www.ccb.com)及时披露。
3、如募集期届满,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足5亿元,则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投资本金支付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4、理财产品收益个人所得税由客户自行办理缴纳事宜,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义务。
注:产品说明书需要与客户协议书一起加盖骑缝章
中国建设银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